关于开展2006年度“广州助学金”评选资助工作的通知
桂教思政〔2006〕15号
关于开展2006年度“广州助学金”
评选资助工作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做好2006年“广州助学金”的评选、推荐和资助工作,根据《广州资助广西壮族自治区扶困助学专项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广州助学金”资助人数及资助金额
今年“广州助学金”本金增值部分的180万元用于资助全区普通高校的特困生,每生资助1000元,共资助1800人。各普通高校名额分配情况详见附件1。
二、评选对象及评选条件
(一)评选对象:全区普通高校中奋发向上、学习刻苦、品行良好、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包括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以及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获得2005年度“国家奖学金”和2006年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再参加此项助学金的评选。
(二)评选条件
政治思想表现好,品行端正;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努力,成绩合格;艰苦朴素,生活节俭;无不良嗜好(如抽烟、喝酒、赌博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社会公德;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三、评选程序及要求
“广州助学金”的评选、资助和管理,要严格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广州助学金”评选资助试行办法》(附件2)执行。广州助学金的评选由特困生本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各普通高校根据申请者的基本情况择优推荐资助名单,并将推荐名单在校内张榜公示3天,无异议后方可向自治区教育厅、广西教育奖励基金会推荐。推荐工作要民主、公开、公平,增强透明度。自治区教育厅、广西教育奖励基金会负责审核并批准资助名单。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的资助,要报自治区教育厅、广西教育奖励基金会审核批准。
四、材料报送
各普通高校要认真组织填写好《广西壮族自治区“广州助学金”申请表》(附件3,一式两份)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广州助学金”推荐名单汇总表》(附件4)及《推荐名单及统计表》(附件5),在4月24日前将以上表格(其中《广西壮族自治区“广州助学金”推荐名单汇总表》和《推荐名单及统计表》需同时附软盘或发送电子邮件)报送自治区教育厅思政处。地址:南宁市教育路3号,邮编:530022,联系人:廖国良,联系电话:0771-5332112,电子邮箱:xcb1223@126.com。
资助名单由自治区教育厅和广西教育奖励基金会审核确定后通知各普通高校。
请各普通高校接此通知后,及时组织开展评选、推荐工作,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报送材料。
文件内容和表格可在自治区教育厅公众信息网“政策与通知栏目”上查阅和下载,网址:http://www.gxedu.gov.cn/。
附件:1.2006年度“广州助学金”资助名额分配表
2.广西壮族自治区“广州助学金”评选资助试行办法
3.广西壮族自治区“广州助学金”申请表
点击下载
4.广西壮族自治区“广州助学金”推荐名单汇总表
5.推荐名单及统计表(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主题词:高等学校 助学金 评选 通知
抄送: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教育基金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2006年4月3日印发
校对:廖国良 录入:廖国良 排版:黄少玉 (共印10份)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州助学金”
评选资助试行办法
第一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捐款设立“广州资助广西壮族自治区扶困助学专项基金”(简称“广州助学金”)。根据《广州资助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助学专项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规定,“广州助学金”的本金增值部分,主要用于资助全区普通高校中奋发向上、学习刻苦、品行良好的特困生。为保证资助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广州助学金”对普通高校特困生予以资助,这是广州市人民政府关心和支持我区教育事业发展,促进民族团结,为广西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人才的重要举措,是为广西各族人民办的一件大好事。各普通高校要积极宣传开展此项活动的目的和意义,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使干部师生更加关注经济困难学生,自觉参与扶贫助学活动。
第三条 普通高校特困生指家庭经济收入来源少,人均月收入低于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生活特别困难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生。
第四条 全区普通高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大学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广州助学金”:政治思想表现好,品行端正;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努力,成绩合格;艰苦朴素,生活节俭;无不良嗜好(如抽烟、喝酒、赌博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社会公德;身体健康。
第五条 推荐审批程序:由特困生本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各普通高校根据申请者的基本情况择优推荐资助名单,并将推荐名单在校内张榜公示3天,无异议后方可向自治区教育厅、广西教育奖励基金会推荐审批。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的,要报自治区教育厅、广西教育奖励基金会批准。推荐工作要民主、公开、公平,增强透明度。
第六条 “广州助学金”每生每年资助1000元,每年4月份开始申报推荐,5月份举行评选活动。以广西教育奖励基金会名义颁发资助证书。
第七条 由自治区教育厅、广西教育奖励基金会根据有关原则划定各普通高校的资助名额,并按资助名额将助学金划拨到各普通高校。各普通高校要将“广州助学金”按月或以交学费等形式发放到获奖学生手中,严禁短额或挪作他用。
第八条 受资助学生如有不符合受助条件的,把助学金用在正常的学习、生活所需之外的,受助学生在受助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或法律制裁的,家庭经济状况有明显改观或本人经济状况明显改观的,受资助学生提出申请取消的,其它需要取消的情况出现的,等等,其助学金即被取消。
第九条 各普通高校要结合此项工作加强对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和引导,使他们更加自立、自强、自尊、自爱,努力完成学业。。受资助的同学要珍惜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加倍珍惜青春年华,按要求用好“广州助学金”,努力学习,发奋读书,完成学业,把自己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四有”新人,报效祖国和人民,为振兴广西贡献青春和力量
第十条 “广州助学金”的管理、发放、使用和监督由广西教育奖励基金会负责。受助学生要定期向所在学校报告助学金的使用情况,学校每学年开学初要将“广州助学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书面报告我厅。
第十一条 各高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广州助学金”评选和资助实施细则,对助学金的申请、评选、推荐、发放和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西教育奖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