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
(2003年4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优良的全区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提供的无偿资助。
第二章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全区普通高等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品学优良的全日制研究生及本专科在校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研究生及本专科生。
第四条 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学生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优良;
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生活俭朴;
3. 身体健康;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获自治区级和校级奖励的贫困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
5. 家庭经济困难。
第五条 各普通高等学校可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制定相应的测评办法,对学生进行考核。
第三章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资助人数和资助金额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分为两个等级,全区每年定额发放给 2800 名学生,其中 800 名学生享受一等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 2500 元; 2000 名学生享受二等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 1500 元。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在每年 3 月份开始申请, 4 月份进行评审, 5 月份举行颁奖仪式和新闻发布会。
第四章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评审程序是:
1. 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根据各普通高等学校上年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及本专科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人数,于每年 3 月上旬确定各高校的推荐名额,对师范、农林、民族、体育、地质、矿产等专业的学生占在校生比较大的高校适当倾斜。
2. 各普通高校学生将个人的申请材料于 3 月下旬前提交给所在学校,由学校在限额内等额评审后,于每年 4 月上旬前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 见附件 3) 和《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 ( 见附件 4) 报送自治区教育厅审核(送自治区财政厅复核),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于 4 月底前将评审结果通知高校,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章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发放
第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预算下达给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教育厅将资金拨给高校,由高校统一发放给受奖学生。
第六章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奖学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各普通高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个人申报、公开答辩、民主评选、择优确定、公示等形式,认真做好评审推荐工作。对符合条件并提出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学生,要组织他们在院(系)内进行答辩;对拟向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推荐的名单,要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一条 受奖励学生要把奖学金用在学习、生活上,不得用于大吃大喝、购买非日常学习生活用品。对违反者,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还要停发并收回奖学金。
第十二条 各普通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法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专款专用。资金拨付到位后一周内发放给获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财政、教育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受奖学生要定期向所在学校报告奖学金的使用情况,各高校务必于每年 7 月底前奖本学年度学校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书面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在每年 9 月公布各普通高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情况。
第十四条 各普通高校要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活动,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教育,教育他们自立、自强、自尊、自爱,努力完成学业,报效祖国和人民,在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的伟大实践中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