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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艺术学院毕业生“综合测评”评定办法 (试行)

作者:tbbq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6-06-23 12:25 浏览次数: 【字体:

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全面评定毕业生的综合素质,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定对象:我院全日制应届本、专科毕业生,毕业研究生。

二、评定等级:

毕业生“综合测评”分为“优秀”、“良好”、“合格”3个等级。

三、评定条件:

(一)“优秀”等级: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品德优良。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3、勤奋学习、成绩优良,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考核成绩合格,成绩平均80分以上。

4、坚持体育锻炼,具有良好的身体心理素质及卫生习惯,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5、积极参加艺术实践和社会实践,热心公益活动。

在校期间表现特别突出,为学院或社会作出重大贡献, 未达到评选条件第三款者可破格申请“优秀”等级。

(二)有以下情况者,不能评定为“良好”等级

1、在道德、纪律、文明、卫生等方面有过不良表现。

2、在校期间受过两次以上(含两次)纪律处分,或受过一次纪律处分不知悔改者。

(三)在校期间受过一次纪律处分,改过自新、表现良好的学生,可破格申请“良好”等级。

四、评定比例:

“优秀”等级毕业生原则上按应届毕业生人数的25%的比例评定;“良好”与“合格”等级毕业生无固定比例,根据各教学单位具体情况评定。

五、评定及审批程序

1、各教学单位在评定过程中要根据评定条件,在班级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在全体应届毕业生中评定“综合测评”等级。

2、各教学单位要将名单张榜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后,将公示无异议的初评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3、学生工作处审核公示后,将公示无异议的初评名单报学院领导审批。

4、学院领导审批后,由就业办公室在毕业生的推荐材料上加盖评定等级印章。

5、我院优秀毕业生从综合测评获得“优秀”等级的毕业生中产生,推荐名额和评选条件参见《广西艺术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试行)》(艺院〔200665号)。

6、凡被评为“优秀”和“良好”等级的学生,若在离校前因违纪或其他原因受到学院通报批评、党团和行政处分或无故不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一律撤消“优秀”和“良好”等级。

六、评选时间:每年十二月。 

七、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广西艺术学院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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