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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艺术学院兼职辅导员工作管理细则(试行)

作者:党委文件 来源:党委文件 发布时间:2016-06-23 12:25 浏览次数: 【字体:

艺党〔200621

        第一条  兼职辅导员工作在学校人才培养工作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对专职辅导员工作的重要补充,加强兼职辅导员队伍建设是优化学校育人工作的重要环节。为加强兼职辅导员管理,充分发挥兼职辅导员的育人作用,根据《广西艺术学院学生政治辅导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艺党〔20065号)第二十四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兼职辅导员由各二级学院(系)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需用名额和建议人选,于每年6月中旬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会同组织部、人事处根据各二级学院(系)的申请拟定兼职辅导员岗位设置及招聘方案,报学院领导审批。

        第三条  为了使机关干部熟悉了解基层教学单位工作更好地做好管理服务工作或为了锻炼培养年轻干部,学生工作处会同组织部、人事处根据工作需要拟定兼职辅导员岗位设置及招聘方案,报学院领导审批。

 第四条  根据学院领导批复的方案,由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工作处具体落实配置给各二级学院(系)的兼职辅导员,报学院决定任用。

 第五条  兼职辅导员的聘任期一般为2学年,特殊原因需提前离任者,须经组织程序研究批准。

 第六条  兼职辅导员由学生工作处业务指导,所在单位(部门)及各二级学院(系)双重领导。

 第七条  兼职辅导员任职条件:

1、在岗的专职教师或管理干部,中共党员,至少具有普通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具备高校教师资格条件,身心健康。

2、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政治水平,有较强的政治分辨能力,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3、热爱学生,品行端正,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办事公道,坚持原则,不循私情,不谋私利。

4、热爱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努力学习并掌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教育教学规律。

5、热爱辅导员工作,愿意为学生服务,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善于开展学生思想工作的能力。

6、有较充分的时间开展辅导员工作。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各二级学院(系)、兼职辅导员所在单位(部门)根据兼职辅导员的工作情况可提出其兼职岗位的变动、不予续聘任、解聘的建议,经组织部、人事处审核,报学院党委批准。

第九条  兼职辅导员工作职责:

独立或辅助专职辅导员组织管理学生班级工作与学习生活。具体内容参见《广西艺术学院学生政治辅导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艺党〔20065号)

第十条  兼职辅导员考核:参见《广西艺术学院学生政治辅导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艺党〔20065号)。兼职辅导员岗位年度考核以其任职条件、工作职责为主要内容,考核其工作的开展情况及实际效果。考核结果与其主要工作岗位的考核挂钩。

第十一条  兼职辅导员可以参与学院每学年开展的“优秀学生政治辅导员”评选活动,对考核情况良好和工作积极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兼职辅导员给予表彰。根据上级文件的有关要求,推荐优秀兼职辅导员参加上级荣誉称号的评选,

第十二条  辅导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组织查实,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批评以至必要的处分或调整、不予聘任、解聘。

1、学生评议的结果经组织进一步复核被认定为不合格者;

2、不履行工作职责或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以致贻误工作造成较大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者;

3、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系)可从品学兼优的党员研究生中自行选拔聘用半脱产兼职学生政治辅导员,不享受上述评优待遇。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本细则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中共广西艺术学院委员会

                               2006年9月1

 

主题词:高校  兼职辅导员工作  管理  细则                             

广西艺术学院党委办公室                20069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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