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班主任工作管理办法
艺党〔2007〕25号
关于印发《广西艺术学院班主任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院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以及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桂党高工宣[2007]12号)等文件精神,学院通过一系列班主任工作调研活动,对《广西艺术学院班主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艺党〔2006〕6号)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及细化,形成了《广西艺术学院班主任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广西艺术学院委员会
广 西 艺 术 学 院
2007年7月3日
主题词:高校 班主任工作 管理办法 通知
广西艺术学院党委办公室 2007年7月3日印发
(共印38份)
广西艺术学院班主任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每个学生班级设一名班主任。
第二条 学生工作处是管理班主任队伍的职能部门,与各院(系)共同做好班主任的管理工作。班主任在各二级学院(系)党总支(直属支部)和行政的直接领导和管理下,对班级学生施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全方位管理。
第三条 学生工作处要加强对班主任工作的管理和指导,不断完善班主任队伍管理机制,加强业务指导,同时协调、配合组织、人事部门落实、保障、健全和完善班主任队伍的发展机制。
各二级学院(系)党总支(直属支部)和行政要高度重视班主任工作,为班主任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支持,关心班主任的思想、业务进步和生活。各院(系)要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召开班主任工作例会,听取班主任的意见和建议。班主任要积极完成有关职能部门及本单位党总支(直属支部)和行政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 教师必须担任过班主任工作,经考核合格方能晋升高一级职称。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任免程序
第五条 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必须是在学院工作一年以上(包括一年)的在编或院聘教师、管理干部。班主任聘任工作由二级学院(系)具体实施,并及时将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六条 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必须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有良好的师德,具备“五心”(即责任心、爱心、耐心、细心、“狠心”),具有一定的思想政治工作能力和教学实践经验,身心健康。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专业教师进入班主任队伍。
第七条 班主任聘期原则上为3-4个学年。如有工作调动、疾病、外地进修一年以上等原因,由二级学院(系)进行调整,班主任异动情况要及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组织查实,予以解聘。
1、不履行工作职责或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以致学生意见较大,经调查核实不适宜从事班主任工作;
2、不履行工作职责或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以致贻误工作造成较大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
3、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班主任在二级学院(系)党总支和行政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工作;协助党总支开展推优入党,发展党员等方面的引导、指导工作。
第十条 经常深入教室及学生宿舍,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原则上要求班主任每周至少深入教室1次,把握学生学习、思想动态;每个月至少深入学生宿舍1次,了解学生思想、生活、卫生等情况。在思想、品德、学习、生活和就业等方面指导、关心学生。
第十一条 主动与任课教师联系,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动态,做好学生的学业导师,促进良好班风、学风的形成。
第十二条 定期召开班会,原则上要求每半个月至少召开1次班会,每个学期至少召开2次主题班会。
第十三条 选拔配备好学生干部,指导班委会和团支部开展工作。同时积极引导、鼓励班级学生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园文化活动及专业、社会实践活动,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各级团组织、学生会及学生社团,积极向院(系)培养、推荐优秀学生干部。
第十四条 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及时处理班级中的突发事件并及时上报。对班级特殊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分类教育和指导,关心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
第十五条 认真开展思想品德评议工作,实事求是写好学生品德及学业评语。按程序组织班级评优工作,向院系提出对学生的奖励或处分意见,对受处分学生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与学生及其家长的沟通和交流,每学期至少联系学生家长5人/次,形成教育合力。
第十七条 经常听取学生对教学、后勤、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等教育管理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做好学生与学校的沟通工作。
第十八条 班主任应参加所在单位学生工作例会或班主任工作例会,对本单位学生工作专职兼职人员及学生的评优、处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九条 协助辅导员工作,完成本单位交办的其他学生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条 及时做好工作记录,如实填写《班主任工作手册》。《班主任工作手册》为班主任年度工作考核重要依据,人事处、学生工作处将对《班主任工作手册》进行抽查。
第四章 班主任培训及工作交流
第二十一条 新聘任的班主任要参加学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系统学习学生管理等各方面知识后,方能正式上岗。
第二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学生工作处要坚持岗前培训和岗中培训相结合、日常培训和校外培训相结合的原则完善班主任工作系统培训机制。
第二十三条 人事处根据实际每学年至少组织1次班主任培训活动。培训内容为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知识。适当组织班主任学习各地、各高校班主任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适时组织、选派班主任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和研修活动。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机制。学生工作处要针对学生日常教育管理中普遍存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定期举办班主任工作研讨会、班主任工作交流会,经常组织班主任开展工作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在学院网站设立“班主任论坛”,积极搭建班主任工作交流平台。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五条 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和管理干部其年度考核由所在二级学院(系)结合其班主任工作的业绩予以考核。跨部门(单位)担任班主任工作的,由班级所在二级学院(系)提供其任职业绩评价供其所在部门(单位)参考。考核材料存入学院文书档案及个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学院每学年开展一次“优秀班主任”的评选活动,对工作积极并取得优异成绩的班主任给予表彰、奖励。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评定、表彰二级学院(系)一级的“优秀班主任”。
第二十七条 符合任职条件的教师或管理干部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班主任工作的或担任班主任工作期间因不履行工作职责被解聘班主任职务的,其师德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班主任享受岗位津贴。由各二级学院(系)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制订,原则上要求班主任的岗位津贴不低于100元/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现行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