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课堂教学纪律管理的有关规定
艺院〔2005〕137号
关于加强课堂教学纪律管理的有关规定
为了树立良好的学风、教风,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以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定以下规定: 1.实行学生上课考勤零报告制度,所有任课教师都必须履行考勤职责,下课后立即将考勤结果(包括全勤)交到下列地点:公共课教学楼、新建雕塑楼交到公共课教学楼一楼值班人员处,设计楼(包括旧设计系小院子)、美术楼、中国画学院、舞蹈系直接交到各二级学院(系)办公室学工秘书处,音乐楼交到值班人员处。公共课教学楼、音乐楼的值班人员必须及时统计学生缺勤情况,于每周二、周五下午下班前交至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系)学工秘书处。 2.学生上课一律要求携带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身份证、学生证、校园卡、借书证等)。在上午8:00——8:50,下午3:00——3:50这一时段迟到的学生一律要凭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教学楼。 3.教师要按时上下课,如需调课、停课的要履行相关手续,并及时安排补课。如在教学检查中发现未办理相关手续调、停课的,一律按教学事故处理。 4.学生要严格执行课堂文明有关规定,上课不准抽烟、吃零食,不准穿拖鞋、汗背心进入教室。 5.教师要负起管理课堂纪律的职责,对于学生违反课堂纪律的现象要敢于提出批评,对纪律特别差的班级或学生,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反映给有关二级学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如在教学检查中发现学生不遵守课堂纪律,首先要追究任课教师的责任。 6.课堂教学纪律的管理采取分工负责制的实施方法,除公共课教学楼由教务处教学科负责之外,其它教学楼(包括划分给各教学单位的教室)由各教学单位各自管理。 7.各二级学院(系)要及时统计本单位学生迟到的次数和旷课节数,并对迟到、旷课的学生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对个别迟到、旷课严重的学生,要提出批评警示并通知其家长,请家长督促自已的子女遵守校纪校规,努力学习。 8.对经过警示教育仍无改正并达到处分程度的学生,各二级学院(系)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学院有关部门。
广西艺术学院
二〇〇五年九月六日
主题词:教学管理 课堂纪律 规定 广西艺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5年9月6日印发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