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艺院〔2005〕131号
广西艺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风校风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维护学院的稳定,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必须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积极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同时,建立和健全学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学生为具有我院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生、高职生、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以事实为依据,坚持依法遵规原则;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能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经本人书面申请,通过考核的,可按期解除察看,继续学业,但处分不能撤销;在察看期间有立功表现的,经批准可提前解除其察看;不能改正错误,仍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延长半年至一年的察看期或开除学籍处分。学生毕业时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者,不予延长察看期,作结业处理。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每半年向所在二级学院(系)书面汇报一次本人思想、学习、纪律等方面情况。察看期满,由学生本人提出解除察看的书面申请,所在二级学院(系)根据学生的表现以及班主任的意见提出书面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学院审批。 毕业班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表现较好或有立功表现的,可在毕业前向学院书面提出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申请。 第六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者,从处分决定送达本人之日起一周内,由所在二级学院(系)督促其办理手续离校。因受处分学生本人的原因导致处分决定无法送达给学生的,学院将处分决定挂号寄送受处分学生的家人或监护人,并通知其办理手续离校。 学生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起5个工作日内,对处分决定无异议的须按上述要求离校;有异议的可以按照第十二条第六款办理申诉手续,经申诉后,维持原处分决定的须办理手续离校。二级学院(系)应提前通知其家人到校办理交接手续。对执意不离校者,二级学院(系)要做好其思想工作,并请求家长协助,请求有关部门协助。 第七条 凡违纪后,在事实暴露前主动交待并承认错误者,或有立功表现者,可酌情从轻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减轻处分(降低一个处分等级): (一)事发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者; (三)配合学校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加重处分: (一)对检举人、证人等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二)侮辱、殴打教师及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三)在校期间因同样错误累计受到两次以上处分者。 第十条 学生受处分的同时,学院从其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终止其奖学金和助学金的发放,取消其在受处分学年度内的各项学院评优、评奖及获得资助的资格。 第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第三章 处分程序和管理
第十二条 处分程序、管理权限、处分决定的公布及送达: (一)学生违纪处分由学生工作处主管,学生工作处及各教学单位学生工作人员具体办理。对学生的违纪情况必须依法调查取证,以使处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尊重被调查人的隐私权。进行调查取证的人数应不少于两人,对提供证据者要注意保密,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经被调查人同意签字。凡需对当事人的身体、物品、住处等进行搜查取证时,必须报请公安部门进行。 (二)对违反学生行为管理规定的学生,要进行帮助教育,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实事求是,客观适度,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 (三)学生工作处将拟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具体告知学生所犯错误行为的事实、理由、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学生在得知拟处理结果后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学生提出申辩时应向学生工作处提供与自身违纪事实有关的新证据及处分条款。学生工作处从受理学生申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出处理意见并报学院批准。 (四)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五)将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期限。 (六)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处理及程序参见《广西艺术学院学生院内申诉管理规定》。 (七)给学生以处分,由所在二级学院(系)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学院批准,以学院的名义下文,全院公布执行。 (八)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文件要规范化,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学号、专业、班级,所犯错误的事实和证据,给予处分的种类和依据,作出处分决定的日期,并加盖学院印章。处分文件要送达被处分学生,由学生本人签字,拒绝签字的和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其所在二级学院(系)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履行备案和其他有关手续。第四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或故意观看、查阅、存储、传播反动的书籍报刊、音像制品(含电子出版物)和传媒信息者;或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者;或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组织者;或组织封建迷信活动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认错态度好,经教育尚能改正者,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行政法律法规受处罚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1、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被处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除外),因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制作、出售、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 (二)故意隐匿、观看、复制淫秽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参与集体观看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首者或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 (三)藏匿、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偷窃、诈骗、侵吞、冒领公私财物者,除缴回赃款赃物外,按下列情形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一)作案价值不足1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不足2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不足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 (六)一次作案被处分后重犯者,不论价值多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明知是赃物而接受、购买或帮助销售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偷窃或出卖公章、保密文件、档案、试卷、科研成果及材料者,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抢夺他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使用计算机网络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一)未经申报、登记、批准等程序,私自在网上开设不健康BBS论坛、主页、网站的; (二)利用网络造谣、传谣、散布他人隐私、恶意攻击他人或散布不健康信息的; (三)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四)未经允许,对公用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数据、应用程序及功能进行增加、删除或修改造成后果的; (五)其他触犯法律法规的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行为。 第二十条 赌博者,除没收其赌资和赌具外,按下列情形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一)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提供赌具或赌博场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酗酒肇事者或因喝酒引发事端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打架事件责任人,按下列情形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一)策划者:策划并导致他人打架但未伤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受伤或后果严重的,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处分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打架者:1、先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人受轻微伤,给予记过处分;致人轻伤或后果严重的,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处分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2、后动手打人(正当防卫者除外),未伤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致人受轻微伤,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伤或后果严重的,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处分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参与者: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扩大并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恶劣,给予留校察看处分;2、参与聚众斗殴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人受轻伤或后果严重的,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处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侮辱、威吓、寻衅滋事者,按下列情形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一)侮辱他人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威吓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因吸烟、点蜡烛或违章用电引起火灾者,除照价赔偿外,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损坏财物价值不足20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坏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上,不足10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损坏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者,情节较轻,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一)妨碍、拒绝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校规办事者; (二)在校内哄闹、砸、烧物品,故意破坏、损毁学校公共设施者,扰乱公共秩序者;向公共场所抛、砸酒瓶(含其它硬质物品)者从重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 (四)私刻公章和他人印章;偷盖公章;涂改、伪造证件、证明、档案等虚假行为者;将证件转借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者;篡改学习成绩者从重处分; (五)参与封建迷信、暴力、凶杀、恐怖的宣传活动,教唆犯罪者; (六)为违纪者通风报信、提供伪证、包庇者; (七)目击违纪行为而不协助调查者; (八)未经学校有关部门许可,在校园内养动物,经教育不改者; (九)未经学校有关部门许可,在校内摆摊设点进行营业性活动,经教育不改者; (十)违反校园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者。 第二十六条 违反学籍管理制度者按《广西艺术学院学籍管理暂行实施细则(大学部)》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上课及集体活动迟到、早退、旷课、缺席以及违反教学纪律者按《广西艺术学院学生学习纪律要求及考勤规定》处理。参加集会活动迟到、缺席及其它违纪行为者按照《广西艺术学院升国旗仪式及集会活动的纪律要求和考勤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考试违纪、作弊者,按《广西艺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广西艺术学院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的按照《广西艺术学院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广西艺术学院学生证管理规定》者,按《广西艺术学院学生证管理规定》处理。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所谓“以上”、“以下”均包括本项。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三十三条 我院非全日制学生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成人教育学院、附属中等艺术学校及其它教学单位参照本规定制订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广西艺术学院
二〇〇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学生 违纪处分 办法 广西艺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5年8月31日印发(共印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