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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艺术学院学生表彰奖励办法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6-06-23 12:25 浏览次数: 【字体:

 

艺院〔2005〕126号

 

 

广西艺术学院学生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使学生全面发展,养成遵守社会秩序、社会公德的良好习惯,培养学生的公民意识、合作与竞争意识。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文化活动、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均给予表彰和奖励。

表彰、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和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奖励包括各级各类奖学金。

第三条  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分别给予表扬,颁发证书、奖金,登光荣榜。

受奖励学生的材料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同时向其家人报喜。

第四条  “三好学生”评奖条件:

1、思想品德优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思想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表现突出,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受到同学的公认和好评。

2、学习好:全学年各门课程考试考查成绩都在80分以上(含80分,五级评分达到良好以上)。个别各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可有两门课程成绩不低于70分(五级评分不低于中等),且各门课程平均分达80分以上,经所在二级学院(系)院长及两名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提名,亦可参评。

3、身心健康: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爱国卫生活动,身心素质良好。

第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奖条件:

1、学生干部包括学院、二级学院(系)、班级学生干部及社团主要负责人。

2、具备“三好学生”思想品德优秀的各项条件。

3、全学年各门课程考试考查成绩平均达到80分以上,可有两门课程成绩不低于70分(五级评分不低于中等)。个别学生干部在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学业成绩平均成绩达75分以上,无补考记录,经所在二级学院(系)院长、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副书记提名,亦可参评。

4、热爱学生干部工作,乐于奉献,有较强的组织和工作能力,责任心强,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六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和奖励办法:

1、每学年评选一次,9月份为评选阶段,以上学年度的成绩和表现作为评选依据。新生不参加评选。

2、毕业班学生毕业前分别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条件单独评选并进行表彰。对毕业班获奖者只发证书,不发奖金。

3、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两项总人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8%。

4、根据学生上学年度的表现以及考试考查成绩等情况,先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班委会申报,班委会审核,向班级提交候选人名单,班级半数以上同学通过,所在二级学院(系)党总支(直属支部)初审,公示无异议后,分别填写“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呈报表,报经院学生工作处审查后予以公示,无异议后报院领导批准。

5、“三好学生”奖金金额标准:每人每学年500元,同时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或甲等师范专业奖学金。

6、“优秀学生干部”奖金金额标准:每人每学年300元。可优先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或甲等师范专业奖学金。

7、被评选为“三好学生”同时又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的,其所得奖金可以迭加,一并发给。

第七条  评选要求:

1、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评选实行申报制,不申报的视为放弃。

3、评选结果进行公示,全体师生对评选程序、评选结果进行监督。

第八条  成人教育学院、附属中等艺术学校及其它教学单位参照本办法制订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

第九条  其它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助学金的评选表彰办法是本办法的补充,评选原则和程序根据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学生评优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文件中与本条例不相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广西艺术学院

二〇〇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学生   表彰奖励   办法                                                    

广西艺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5年8月31日印发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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