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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艺术学院学生助理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6-06-23 12:25 浏览次数: 【字体:

 

艺院〔2005〕125号

 

 

广西艺术学院学生助理管理办法

 

学生助理是指在学院内以勤工助学方式协助各部门工作的,符合《广西艺术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组织管理规定》规定的我院学生。 第一条  学生助理的聘用:

1、广西艺术学院学生助理采取岗位聘用制,各部门(单位)因工作需要需配备学生助理的,以书面形式向勤工助学中心(设在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广西艺术学院学生助理(助管)登记表,得到勤工助学中心批准后方可聘用。未经勤工助学中心批准的学生助理,勤工助学中心不予发放助理费。

2、勤工助学中心接到用人部门用人申请后,请人事处和财务处会签,经会签后签署《广西艺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

3、学生助理受聘后必须加强自身的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用人单位每学期对学生助理考核一次,考核合格的学生助理方可继续接受聘任。

第二条  学生助理的使用:

1、各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定使用学生助理的人数。

2、机关处级部门三人(含三人)以下的使用学生助理,名额为1名;三人以上的,不超过3名。

3、各教学单位按本单位学生总数的2%聘用学生助理。

4、为保证学生能够有充分的时间完成学业,每个本科生学生助理每个月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0小时;每个研究生学生助理每个月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0小时。每人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

第三条  学生助理的报酬标准及发放:

1、学生助理的助理费按5元/小时计算。

2、院内各单位按月发放助理费,学生助理的报酬按勤工助学中心统一制表填写,在用人部门加盖公章、负责人签字后,统一送至勤工助学中心,过期不补。

第四条  特殊情况,如需增加助理,须单独向勤工助学中心提出申请,经人事处和财务处会签同意后方可执行。临时聘用的学生助理,参照管理。

第五条  学生助理(助管)的奖惩,按《广西艺术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勤工助学中心负责解释。

                                   

                                        广西艺术学院

二〇〇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学生助理   管理办法                                                    

广西艺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5年8月31日印发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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