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院〔2005〕123号
广西艺术学院大学生统筹医疗管理办法
随着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推行,为了完善我院大学生医疗管理,切实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学院范围内的基本医疗,使有限的医疗经费能得到统筹合理的使用,结合我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学生(指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入校需经体格检查,合格后,方可按规定在学院医务所办理病历本,享受学院范围内的统筹医疗待遇。
二、享受统筹医疗的学生患病时,必须持病历本到学院医务所就诊;病历本只限本人使用,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没有病历本或病历本上无持有者照片的,均按自费处理。
三、持有者如病历本丢失,请带所在二级学院(系)开出的身份证明和本人照片到医务所按有关规定办理补发。学生毕业离校时,需交回所持病历本。
四、为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鼓励和要求学生入学后积极参加“学生团体平安保险”(具体办理事宜由学生工作处受理)。
五、学生在学院医务所就诊时,要自觉服从医务人员的治疗安排,不得指名点药。原则上不准一日数诊,否则费用自理。 六、学生因病需要外出就医或住院治疗时所发生的医疗、检查等费用自理。符合“学生团体平安保险”报销范围的,请在就诊(住院)的同时,报学生工作处办理有关事宜。
七、学生进行艺术实践活动需医务所准备外出用药时,请在出发前三天提交学院或者所在二级学院(系)出据的活动证明(请注明本次艺术实践活动地点、时间范围、外出人数),医务所将根据该次活动地点的医疗条件等酌情备药。安排在城市(含城市周边)或旅游地区的艺术实践活动医务所不提供备药。
八、学生由学院安排外出艺术实践发生急诊医疗费用时,请自己妥善保管好就医证明和费用清单;在就医的同时报学生工作处办理“学生团体平安保险”索赔。
九、由于学生医疗经费有限,所有临床医学各学科慢性疾患[含先天性影响健康疾患、精神性疾患、肿瘤、各类肝炎、肾病、血液病、皮肤病、结核性疾患、龋齿等(不一一列举)]所产生的治疗费用不在学生统筹医疗范围。
十、因病休学、放假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自理。
十一、学生因违法乱纪、酗酒、打架斗殴,交通肇事等造成的伤残,其发生的医疗费用自理。
十二、根据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和自治区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学校卫生机构承担学生的入学体格复查、定期和毕业体格检查、各种学生常见多发疾病和传染病预防、疫苗接种、学生因病休学和复学的情况审核等工作。
在校学生入学、定期或毕业体检、各种预防(自愿为原则)、因病休学的复学鉴定所发生的药品和接种、医疗鉴定费用自理。
十三、学院附属中等艺术学校学生医疗统筹参照大学生统筹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十四、本办法根据目前学生医疗经费来源状况制订,在实际执行中按学院有关规定继续相对应修改、补充,完善。
十五、本办法由学院医务所解释。
十六、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广西艺术学院
二〇〇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学生 统筹医疗 管理办法
广西艺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5年8月31日印发
(共印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