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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艺术学院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6-06-23 12:25 浏览次数: 【字体:

 

艺院〔2005〕122号

 

 

广西艺术学院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学习的重要场所,为使学生公寓管理达到安全、卫生、整洁、文明的目标,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后勤中心是管理学生公寓的职能部门,负责学生的住宿安排和公寓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及水、电供应,门、窗、房屋维修,治安管理。

学生工作处是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各二级学院(系)向学生公寓派驻政治辅导员。

第三条  学生成立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简称自管会),实行民主管理,发挥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作用。

自管会是在院学生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的学生民主管理机构,是增强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意识的群众组织。自管会成员原则上由经济困难学生担任,享受相应的补助。

职责范围:

1、协助后勤中心学生公寓部对学生公寓进行管理,收集同学对公寓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调解住宿学生中的矛盾和纠纷。

3、协助维护学生公寓的卫生,抓好卫生的评比检查工作并定期公布检查结果,为评选“星级宿舍”、“优秀宿舍长”提供考核依据。

第四条  学生宿舍实行挂牌制度。宿舍门上要标示成员姓名、单位、职务、政治面貌。

第五条  学生公寓部要联合保卫处定期举行消防演习和其它防止突发事件的演习,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和其它安全设施,提高管理服务人员和学生在火灾和其它突发事件来临时的快速反应能力。住宿学生必须予以理解和配合。

住宿学生要认真了解宿舍的结构和设施装备,熟悉紧急出口以及灭火器的存放地点;在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电热设备和无3C认证的电器。

第六条  学生住宿安排:

(一)凡全日制学生(家庭住址在南宁市区的除外),原则上安排住校。新生由招生办公室提供名册,以二级学院(系)为单位分楼层、分房号相对集中居住。

(二)毕业班学生应在毕业典礼后一周之内离校,因故不能按时离校的同学,须持二级学院(系)办公室和学生工作处盖章(签字)的证明到学生公寓部交纳住宿费,办理延时住宿手续。毕业生离校后,私人物品不得存放在公寓内,学生公寓部对其私人物品不承担保管的义务。

(三)寒暑假期间学生公寓实行全封闭管理。确需住宿的学生,各二级学院(系)必须于放假前两周将名单报学生公寓部,由住宿学生到学生公寓部办理假期住宿手续,并服从住宿安排和管理。

(四)对因未报到、毕业、休学、退学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学生公寓部应及时加以调整。

(五)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床位的学生,一律限期搬回原床位。

(六)需要调动房(床)位的,须提前一个月向学生公寓部提出申请,学生公寓部根据床源情况酌情处理。学生公寓部不受理歧视性或恶意的房(床)调换要求。

对于学生自发的调房(床)愿望,学生公寓部根据当时的房(床)源和学校整体安排情况,在每学期结束前(一般为1月份或6月份)进行适当调整。程序如下:

本人提出申请——楼长初审——学生公寓部审批——上交原寝室钥匙——调整——发新寝室钥匙。

(七)关于退宿

1、学生因转学、休学、退学等原因退宿的,应提前一个星期向学生公寓部提出退宿申请,以便办理退宿手续。上述情况中,学生因故未提出申请的,学生公寓部也可以依职权提出。

2、学生办齐退宿手续后须在一周内搬离学生公寓,带走所有个人行李和物品,交回钥匙和所借物品。延期过长的,将被强制搬出。

3、学生退宿时家具设备有损坏或丢失的,要按价赔偿。

4、凡中途办理退宿手续,住宿未满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费。

第七条  学生公寓作息制度:

(一)学生公寓楼大门日常开门时间6:00-24:00,节日和星期五、星期六开门时间6:00-00:30。特殊情况按学校规定执行。

(二)学生公寓供电时间6:00-24:00。节日和星期五星期六供电时间6:00-次日00:30。特殊情况按学院规定执行。

(三)期末考试复习按日常作息时间延长半小时熄灯。

(四)在熄灯关门后进入学生公寓楼的学生,一律凭有效证件进行登记,并按“晚归”处理;不进行登记或以假身份登记后进入公寓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至次日上午开门时未回公寓的,按“夜不归宿”处理。

(五)每周由学生公寓部统计一次学生“晚归”、“夜不归宿”情况,报相关二级学院(系)和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予以全院通报。一学期内累计“晚归”6次或“夜不归宿”2次以上者,取消参加各项评优、评奖的资格,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同时书面通知家长。

第八条  学生公寓门卫制度:

(一)学生公寓开、关门时间严格按作息时间执行。

(二)非本公寓人员进入公寓楼大门一律出示有效证件,经同意并登记后方可进入。

(三)禁止携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进入公寓,携带大件物品出门须持有有效证件在门卫值班室进行登记后方可放行。

(四)执行公务进入学生公寓应提前与学生公寓部联系。

(五)未经后勤中心批准,禁止任何个人、单位、团体在学生公寓从事营销活动及中介代理活动。

第九条  学生公寓会客制度:

(一)上课时间、午休时间(13:00-14:30)和晚上22:00时以后,学生公寓一律谢绝会客。

(二)亲友来访确需进入学生公寓者,须经值班门卫验明证件,核实被访人姓名、房号,并进行登记后方可受访。异性亲友探访,未经许可不允许进入学生公寓。

(三)非住宿人员禁止在学生公寓住宿。

第十条  住宿学生请假制度:

(一)家在南宁市区的住宿学生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周末回家住宿的,不需办理请假手续,在节假日、周末结束的当晚返回学生公寓居住,不按期返回的,按照“晚归”或“夜不归宿”处理。各二级学院(系)每学年开学后第二周前将本单位家在南宁市区的住宿学生名单报至学生公寓部备案。

(二)家庭住址非南宁市区的住宿学生在学期内原则上不允许在外过夜。因直系亲属来访需在外临时居住的,需填写《临时外宿申请单》,由各二级学院(系)主管领导审批,报学生公寓部备案。

(三)学生请假外宿期间,在校园外发生的安全事故由其本人承担完全责任。

(四)对未经批准擅自外宿的学生,按照“夜不归宿”处理,其在校园外发生的安全事故由其本人承担完全责任。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卫生制度:

(一)学生公寓内部卫生,由寝室成员轮流值日,每天打扫。具体要求:

1、值日生负责室内卫生和内务整理,垃圾须按照指定位置堆放。 

2、公寓内应保持“清洁、明亮、整齐、美观”。

3、学生公寓部工作人员负责检查公寓内部卫生。

(二)学生公寓公共区卫生由学生公寓部清洁工负责清扫。

(三)学生宿舍卫生评比办法:

1、考核内容:

(1)公用设施:

A、考核要求:地面清洁,门、窗、桌、椅无积尘,玻璃洁净,墙壁整洁,无蜘蛛网,无乱张贴、刻写。

B、分值:4分

C、扣分标准:任一项目未达标,按0.5分起扣,扣完为止。

(2)物品放置

A、考核要求:床上用品整洁,被子、枕头统一叠放,蚊帐统一挂放整齐,鞋子、衣服、学习用具等私人物品统一合理放置。

B、分值:4分。

C、扣分标准:任一项未达标,按0.5分起扣,扣完为止。

(3)洗漱间、卫生间

A、考核要求:地面清洁,卫生间、洗漱池无积垢、无臭味,洗漱用品统一摆放整齐。

B、分值:2分。

C、扣分标准:任一项未达标,按0.5分起扣,扣完为止。

2、评比折算:

(1)评分在9分以上为优;

(2)评分在8分以上为良;

(3)评分在6分以上(含6分)为合格;

(4)评分在6分以下(不含6分)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星级宿舍”评选制度:

为展示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精神风貌,把学生公寓建成有利于身心健康的文明“家庭”,学生公寓实行“星级宿舍”评选制度。

(一)“星级宿舍”评比办法:

1、学生公寓部组织自管会每周评选一次。

2、学生公寓部公布“星级宿舍”名单,并在获奖门上悬挂星级标志。

3、学生工作处对“星级宿舍”进行表彰。

4、“星级宿舍”根据每周考核情况,予以加“星”、减“星”。

(二)“星级宿舍”评比标准:

1、宿舍成员必须模范地遵守本规定的各项条款,无违纪现象;

2、宿舍成员努力学习、团结向上;

3、宿舍的成员讲究卫生,宿舍风气好。

4、每学期始,在达到1-3点的基础上,如本周卫生评比成绩达到合格,可获得“三星宿舍”称号。

5、连续3次被评为“三星宿舍”,可加至“四星宿舍”;连续3次被评为“四星宿舍”,可加至“五星宿舍”。

6、1次不合格即减一级,直至取消星级。

(三)一学期中5次未达到三星宿舍标准的,其成员取消参加各项评优、评奖的资格。

第十三条  “优秀宿舍长”、“文明宿舍”评选

工作上认真负责的宿舍长,经学生公寓部、自管会考评推荐,报学生工作处审批,授予“优秀宿舍长”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优秀宿舍长”每学年评选一次。

在星级宿舍评选中成绩突出的宿舍,经学生公寓部、自管会推荐,报学生工作处审批,授予“文明宿舍”荣誉称号并给予其成员颁发证书。“文明宿舍”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十四条  学生公寓公物维护

(一)自然损坏的公物,由学生填写“维修登记表”,学生公寓部负责维修。

(二)人为损坏的公物,由直接责任者照价赔偿;若找不出直接责任者,则由该宿舍全体同学平均承担维修费用。

(三)住宿人员入住寝室时,需仔细清点室内家具和设备,如有缺少或损坏,应及时报知学生公寓部。不报知的,即视为入住时设施完好。

(四)故意损坏公物的按照《广西艺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十五条  住宿学生物品管理

(一)保管好自己的钱包、存折及其它贵重物品,学生公寓部不为个人的现金及贵重物品提供保管服务。

(二)每间宿舍(女生2号楼除外)只能购置两个以下(含两个)简易衣柜。

(三)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及其他大功率电声设备的要经过学生公寓部同意并自行配置可靠的电源稳压保护装置,在电压出现不稳定现象严重时要关闭电源,停止使用。学院不承担因电压不稳而可能造成损失的责任。

第十六条  住宿学生在宿舍内的日常表现与评优、评奖、申请助学贷款及毕业鉴定挂钩。学生在宿舍内不能进行妨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为保障全体住宿学生拥有文明、祥和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全体住宿学生的安全,全体住宿学生在公寓楼内:

(一)禁止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禁止在休息时间大声喧哗、吹拉弹唱、搓麻将影响他人休息。

(三)禁止未经许可留宿他人。

(四)禁止向窗外、楼下抛掷任何物品。

(五)禁止将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及动物带入宿舍。

(六)禁止在公寓楼的门窗、墙壁、树干上乱涂乱画或张贴物品。

(七)禁止在宿舍房间内用帷布隔拦,自划地盘。

(八)禁止在宿舍内使用任何电热设备和不符合安全规范的电器设备。

(九)禁止在宿舍内点蜡烛或使用明火。

(十)禁止私换门锁和人为损坏公物及公共设施。

违反本条规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严重扰乱正常生活秩序不听劝阻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租(借)住校外房屋走读审批核准制度

(一)学生租(借)住校外房屋走读是一种解决学生住宿的临时措施。

(二)学生租(借)住校外房屋走读必须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并与所在二级学院(系)签订《广西艺术学院学生租(借)住校外房屋走读人身安全协议书》。家庭住址不在南宁市区的女生及一、二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允许租(借)住校外房屋走读。

(三)经批准租(借)住校外房屋走读的学生及未经批准擅自外宿的学生在校园外发生安全事故由学生本人及其家人承担完全责任。

(四)学生申请租(借)住校外房屋走读每学年度审批一次,新生为每学年开学后的第一周,其他学生为每学年的最后两周,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五)各二级学院(系)每学年最后1周将本单位租(借)住校外房屋走读生报表报至学生工作处、学生公寓部备案,以便掌握学生外宿人数。

(六)各二级学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与租(借)住校外房屋走读学生签订《广西艺术学院学生租(借)住校外房屋走读人身安全协议书》。

(七)对未经批准擅自租(借)住校外房屋走读的学生按照“夜不归宿”处理并通知其家人。

(八)各二级学院(系)必须建立租(借)住校外房屋走读生的档案,由专人负责租(借)住校外房屋走读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九)租(借)住校外房屋走读生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有关规定,参加学院安排的活动,按照课程安排完成学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后勤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现行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为准。

 

附件:《广西艺术学院学生租(借)住校外房屋走读人身安全协议书》

 

                                         广西艺术学院

二〇〇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学生公寓  住宿  管理规定                                                       

广西艺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5年8月31日印发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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