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学生学习纪律要求及考勤规定
艺院〔2005〕119号
广西艺术学院学生学习纪律要求及考勤规定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校纪,做好学生的学习纪律及考勤工作,加强我院学风建设,维护教学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二、 纪律要求
第二条 教室(含琴房、多媒体教室、计算机室、欣赏室、排练室、画室、美术馆以及阅览室、体育场地等一切学习场所,以下简称教室)为教学专用场所和设施,是传播、教导文明的场所,禁止一切不文明的言谈举止。上课时,要尊敬教师,虚心接受教师指导。 第三条 上课时必须衣着整洁(教学另有要求的除外),上课时间关闭通讯工具,未经请假一律不许随意外出;不许在教室接待亲友。 第四条 学生要注意保持教室的清洁卫生,爱护教学用具和设备,教室的教具和设备,不得随意搬移、拆装或作私用及损坏。 第五条 学生参加军训或外出上课、演出、观摩、专业实习及其它集体活动时,应自觉遵守所到单位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注意安全,服从指挥。
三、 请假制度
第九条 学生请假,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假期长短分别由如下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如请病假还需院医务所签署意见)。如需延长假期的,应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1、请假四节课以内的,由任课教师批准。 2、请假四节课以上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或学工秘书(辅导员)批准。 3、请假一天以上至一周的,由班主任签署意见,报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4、请假一周至一个月的,由所在单位正职领导签署意见,送学生工作处会同教务处批准。 5、请假超过一个月的,由所在单位正职领导签署意见,送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会签后,报学院领导批准。 第十条 考试期间一般不允许请假。 第十一条 学生集体活动,非教学性质的,不准安排在上课时间。如有特殊情况,须报所在单位正职领导、教务处处长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个别学生因公缺勤须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按公假处理,不计旷课。学生集体因公缺勤,除所在单位正职领导批准外,还须报教务处处长批准。 第十三条 凡学生请假经批准后,由所在单位办公室登记备案并通知任课教师,同时协调好补课事宜。
四、 考勤制度
第十四条 考勤范围及核算: 1、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集体活动,包括上课、实习、社会实践、演出、观摩、军训、集会等,每节课、每次集体活动都应实行考勤。 2、学生在上课铃响后进入课堂的为迟到;在教师宣布下课前退出课堂的为早退。集体活动的迟到、早退、旷课界定参照执行。 3、迟到三次、早退三次或迟到、早退一次超过十五分钟的,均作旷课一学时计算。 4、集体活动按照每50分钟为一学时计,一次集体活动不足50分钟的按一学时计。 第十五条 考勤工作程序: 1、个别课由任课教师负责考勤。统计每周本课程学生的考勤情况,填写《学生缺勤情况汇总表》,于下一周的周二下午前交到所在单位办公室。 2、集体课和教学性质的集体活动由班长或班长指定的负责人负责考勤。考勤人填写《学生考勤登记册》,需于每节(次)课下课时交任课教师或带队教师签名认可。考勤人应及时统计每周每一门集体课课程的考勤情况,填写《学生缺勤情况汇总表》,于下一周的周二下午前交到所在单位办公室。集体课的授课教师要对本人担任的课程考勤情况备案。 3、每学期课程考试前两周,任课教师统计本学期本门课程学生缺勤情况,认真审核学生的课程考试资格(美术、设计类在课程教学结束后一周内),将《学生考勤登记册》以及建议取消本课程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交到学生所在单位办公室。 4、各教学单位每周汇总学生的考勤情况并给予公布。对符合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学生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 5、各教学单位于每学期期末考试前汇总各任课教师上报的建议取消期末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后,将取消期末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通报全院。
五、 违纪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学习纪律要求,影响教学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及警告以上纪律处分。损坏公物的责令其赔偿。 第十七条 一学期旷课(缺席)累计超过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超过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超过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超过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超过50学时或未经请假擅自离校持续达2周以上(含2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经校长会议研究决定,予以退学处理。
六、 其 它
第十八条 教务处负责印制《学生考勤登记册》、《学生缺勤情况汇总表》。开学前,各教学单位到教务处领取,并发给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应妥善保管学生考勤的有关材料,并进行归类、存档。 第二十条 附属中等艺术学校、成人教育学院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广西艺术学院
二〇〇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学生 学习纪律 要求 考勤规定 广西艺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5年8月31日印发
(共印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