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学生证管理规定
艺院〔2005〕118号
广西艺术学院学生证管理规定
广西艺术学院学生证是证明我院学生身份的证件。学生必须妥善保管、爱护。为了加强学生证的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学生证仅作学生身份的证明,不得作其它用途。 二、学生证的办理:新生在办完入学手续,经学院复查合格取得正式学籍后,发给学生证。 三、学生每学期开学须携带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系)办公室注册,并在“注册登记”栏内加盖注册印章,以作本学期注册证明。 四、学生证所填写的内容不得私自涂改,涂改无效。学生证中注明的乘车区间到达站不得擅自涂改变更,如学生家庭住址变迁,必须提供新的户籍变更证明方予更改。 五、享受乘车优惠:按国家规定,凭学生证上注明的乘车区间和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可享受铁道部规定的火车乘车优惠。 六、凡伪造学生证或涂改学生证以牟取不当利益者,或转借学生证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学生证遗失后必须办理挂失手续,凡不办理挂失手续而引发后果的,由学生本人承担相关责任。 八、学生证的补办: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允许申请补发一次学生证,如再遗失,不再补发。学生遗失学生证后,应持所在二级学院(系)出具的证明到学生工作处办理相关手续,并到报社登报挂失。补办时间:逢单周周五上午和期末考试前一周,补办时学生要填写相关的个人信息,交纳工本费伍元。 九、学生证的注销:学生毕业、退学、转学或因各种原因注销学籍离校者,必须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在学生工作处注销学生证。 十、学生证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办理和签发。 十一、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二○○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广西艺术学院
二〇〇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学生证 管理规定 广西艺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5年8月31日印发
(共印40份)